厦门璐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厦门璐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民初285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罗焱,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厦门璐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C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65890243U。
法定代表人:庄文伟。
被告:康旭,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罗焱与被告厦门璐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康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原告***、罗焱诉称,2016年6月30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璐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项目总包工程名称为:中铁十七局集团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项目,总包工程地点为四川省乐山市境内。合同约定,由被告厦门璐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临江河双线特大桥桩基施工及本项工程相关的所有劳务部分内容,同时约定,被告康旭为该项目负责人。此后,两原告带领班组10余名民工在被告承建的前述项目从事临江河大桥桩基施工工作。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用175220元,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只支付了75000元,尚欠10022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拖延不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1002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成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该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为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乐山市境内临江河双线特大桥桩基施工以及与本项工程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应属于西昌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谭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