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1436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县双龙镇。
原告:罗焱,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燕,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高正兵,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璐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65890243U。
法定代表人:庄文伟,执行董事。
被告:康旭,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红丽,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8。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执行董事。
原告***、罗焱与被告厦门璐路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路通劳务公司)、康旭、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争议较大,且被告厦门璐路通劳务公司的实际住所地不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全春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陈晓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