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81民初1812号
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魏玉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律师。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10元,减半收取3820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庆利
人民陪审员 程 鹤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杉杉
书 记 员 杨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