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森林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2701民初103号
原告:大兴安岭森林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刘芳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魏玉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大兴安岭森林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森林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88.00元,由大兴安岭森林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东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纪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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