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2民初3045号
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魏玉芝,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波,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鑫,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华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东太平八委原苗圃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杜秉晓,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华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