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黑龙江中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五(商)初字第10512号
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KURAOKATOMOMICHI(倉岡朝通)。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
被告***,女,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4.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17.47元,由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施浩
审判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谷嘉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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