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五(商)初字第10512号
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KURAOKATOMOMICHI(倉岡朝通)。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
被告***,女,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中诚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4.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17.47元,由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施浩
审判员*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谷嘉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