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91民初35号
原告:深圳市格**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仓,上海旭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深圳市格林X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格林X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缴纳),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郭 成
人民陪审员 陈 金 兰
人民陪审员 贾 丽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