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林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林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91民初35号 原告:深圳市格**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仓,上海旭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深圳市格林X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格林X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缴纳),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郭   成 人民陪审员 陈 金 兰 人民陪审员 贾 丽 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