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天运器材租赁站与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04执43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7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钝
书记员 张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