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04执43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9)黑10民终15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4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钝
审判员 刘金君
审判员 何德文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