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0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迪艾电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黑1002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协议,一、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给付牡丹江迪艾电线有限公司电线款147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0年1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牡丹江迪艾电线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本金148622.00元。(尚未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申报财产,但其逾期未予申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002执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关 伟
审判员 刘海涛
书记员 申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