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2140号
原告:***,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南,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后娟,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
体,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第三人:郭永松,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道坤,牡丹江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后娟、郭永松、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云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