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516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道坤,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南、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别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