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民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穆棱河路东、海域白桦原墅商业区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审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2)黑100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