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阳明区兴源木制品加工厂、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00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阳明区兴源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南大街83号。 经营者:***,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阳明区兴源木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黑1003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罚款决定书; 3、通过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 4、实现债权为0元。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黑1003执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