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00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阳明区兴源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南大街83号。
经营者:***,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阳明区兴源木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阳明区兴源木制品加工厂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3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送达之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