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003执恢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100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罚款决定书;
3、通过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
4、实现债权为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黑1003执恢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