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兴源塑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川执字第706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兴源塑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泉州兴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的(2003)川法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4)川执字第7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