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4748号
原告:北京逸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白玉林,经理。
被告:上海声望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罗伟,经理。
原告北京逸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声望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北京逸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逸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逸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胡喜辉
人 民 陪 审 员 胡显蕾
人 民 陪 审 员 沈玉明
二〇二一 年
十二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