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459号
原告:南通炎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健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廖芳,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声望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滨海工业园东海路。
法定代表人:罗伟。
被告:上海声望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7号甲,7号乙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罗伟。
原告南通炎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声望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声望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南通炎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炎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