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499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宿城区登丰农资经营部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499号
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钟灵街50号院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严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五金家电汽配城第C12幢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金锁。
被告:宿城区登丰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朱大兴居委会徐宁组78号。
经营者:戚品登。
被告:宿豫区昌源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路69号。
经营者:万华。
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宿城区登丰农资经营部、宿豫区昌源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并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 晔
审判员 臧文刚
审判员 于佳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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