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367号
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钟灵街**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严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恒,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装饰城**商铺合**房
法定代表人:刘金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宿城区登丰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朱大兴居委会徐宁组**。
经营者:戚品登。
被告:宿豫区昌源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路**
经营者:万华。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华,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宿城区登丰农资经营部、宿豫区昌源农资经营部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2020年11月13日,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觅客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新
审 判 员 薛荣
审 判 员 雒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