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484314X3,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锁。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5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关于**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苏1302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向**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2070元及利息(以320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在执行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4日通过EMS司法专邮或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赵口村5号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7521.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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