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484314X3,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锁。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5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中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1302民初8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的车牌苏N×××××号机动车(车辆类型:K33),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