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昭通市烟草公司永善县烟草分公司、云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5民初111号
原告***,男,生于1953年10月14日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永善县溪洛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昭通市烟草公司永善县烟草分公司。
住所地:永善县。
法定代表人岳世学,经理。
被告云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372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诉被告昭通市烟草公司永善县烟草分公司、云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