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26民初841号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顺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法定代表人:王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延才,该公司第五项目部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川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占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彬,公司项目部经理。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顺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东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川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顺发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顺发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振军
审 判 员 张 悦
人民陪审员 王 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