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502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顺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2委0508栋04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黑050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314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焕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轩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