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异11号
案外人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丁利勤,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王楼东队。
法定代表人胡德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西段刘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建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永可,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节江波,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曹会科,男,1971年2月12日,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红旗,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梁郑,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徐春锋,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徐春锋与被执行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驻马店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永可、节江波、曹会科、梁郑与被执行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六案中,案外人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执行的上国用(2015)第2602550号土地及该土地上建筑、附属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远
审判员  赵文波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梦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