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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天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2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丁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蔡县天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沟乡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子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永华,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李瑞峰,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赵三民,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上蔡县庄。
被执行人:赵子明,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赵明辉,男,汉族,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蔡县天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李永华、李瑞峰、赵三民、赵子明、赵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三民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8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翟光波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