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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蔡县天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22执1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蔡县天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沟乡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子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永华,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李瑞峰,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蔡县天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李永华、李瑞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
李瑞峰在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瑞峰在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账户62×××8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 海 军
审判员 张 高 顺
审判员 耿 贺 年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