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8804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875862316H。
负责人:冯献军,行长。
被告: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蔡县华联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50881715B。
法定代表人:丁利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红松路36号院2座5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5861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永华,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李瑞峰,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豫1702民初8804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李永华、***、李瑞峰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告李永华所有的豫Q×××××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三公利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开户账户:16×××26)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光大银行郑州会展中心支行(开户账户:77×××53、77×××14、77×××46);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河南省郑州投资大厦支行(开户账户:17×××13);浦发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开户账户:76×××04);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农业路支行(开户账号:62×××02);交通银行郑州国基路支行(开户账号:62×××44);兴业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开户账号:46×××61);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46×××62);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76×××78);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河南省郑州花园路支行(开户账号:17×××74)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李瑞峰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开户账号:62×××72);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7×××27)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告李永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工行河南省驻马店上蔡支行(开户账号:17×××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开户账号:62×××5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蔡支行(开户账号:000000644845450548890001);河南生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账号:6229911505018912170001)账户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告李永华所有的豫Q×××××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洪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