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民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信合大厦1单元2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代理人高长顺、***,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彰武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原彰武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中华路4号。
法定代表人**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彰武县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庞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