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宇腾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冷建路东侧(冷建办附近)。
法定代表人:王清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晓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信合大厦1单元2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关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喜坤,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宇腾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02执7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李桂杰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