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执监280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场部1栋1号。
法定代表人:尚联合,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俊杰,男,系申诉人法律事务办主任。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信合大厦1单元2101号。
法定代表人:关长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以下简称五九七农场)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2020)黑执复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诉人五九七农场于2021年2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诉申请书》,称因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申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九七农场在本案审查期间,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撤回申诉申请。
审 判 长 薛贵忠
审 判 员 熊劲松
审 判 员 徐 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晓萌
书 记 员 周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