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03财保37号
申请人:**,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信合大厦1单元2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关长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开设的,帐号为12×××81内存款3000000元;同时查封申请人**所有并提供担保,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建筑面积140.6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佳房权证向字第**房屋以及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建筑面积225.8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佳房房权证东字第**屋。
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 文 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杨蕙雯
书 记 员 张 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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