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2民初2900号
原告虎林市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1069178384K,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红旗街道桦南委(桦树四队)。
法定代表人:毕波,该公司经理。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黑龙江立江(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688850686P,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信合大厦1单元2101室。
法定代表人:关长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岳,该公司经理,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玲,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
所律师。
原告虎林市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虎林市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虎林市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9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虎林市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忠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祁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