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虎林市昕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09民初825号
原告:虎林市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红旗街道桦南委(桦树四队)。
法定代表人:毕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信合大厦1单元2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关长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虎林市昕**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三江路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昕**公司诉称,三江路桥公司承建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北仓肉牛养殖场建设项目A4标段的新建牛舍工程,该工程的基础、上下水由三江路桥公司负责。2018年三江路桥公司向昕**公司赊购该项目的钢结构及附属材料,并请求昕**公司负责施工和验收。该工程于2018年12月主体完工,2019年6月1日验收合格,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已将工程款全部付给三江路桥公司,三江路桥公司于2019年1月付款30万元、2020年1月付款5万元。昕**公司多次向三江路桥公司索款,三江路桥公司称将上述款项已给付该项目经理,让昕**公司向项目经理索要此款,该工程造价为898?902元,三江路桥公司尚欠548?902元。
三江路桥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昕**公司与三江路桥公司之间并无合同约定,且三江路桥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大厦××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三江路桥公司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管理局,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为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三江路桥的称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双方产生了事实的合同行为,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本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承揽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皆有管辖权。昕**公司要求三江路桥公司支付所欠材料款及安装费,其诉讼主张指向的是三江路桥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属于其他标的,三江路桥公司系合同履行义务一方,因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三江路桥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三江路桥公司住所地的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李婧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