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申7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铁北区教师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秋,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长安路1248号(平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终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银斗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斗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银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