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智造(福建)服务外包平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05203852M。
被执行人:智造(福建)服务外包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智造(福建)服务外包平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闽0902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经到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