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省双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诉讼期间,双达公司为证明其并非事故地点的施工单位所举示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利民开发区工业蒸汽管网项目三家子堤及腰堡方台堤穿堤涵工程;建设单位: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施工单位:***省农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凭该证据虽尚不能确定合同中的施工项目地址即为案涉事故地点,但可以佐证一审判决在没有确认案涉事故地点建设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是否存在转包事实的情况下,即认定“***驾驶号牌为黑A×××××号宝马车掉入沟中,事故发生地确系双达公司施工地点……”,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省双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