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双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1民初394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千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双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劳动村(双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连昌,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双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1400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法院退回1625元,由***负担25元;鉴定费10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罗迎丽
审判员  王丽新
审判员  高莹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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