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82财保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常成团,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的执行案款,保全金额31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的执行案款3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运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