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丰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8执1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郝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七星供电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常成团,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哈仲裁字第33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3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明
审判员 郑忠利
审判员 张云戈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