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民初2784号
原告:鸡西市金冠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韩丽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全,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
法定代理人:常成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
法定代理人:隋文成,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伟,该单位员工。
原告鸡西市金冠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
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鸡西市金冠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金冠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金冠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由原告鸡西市金冠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星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思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