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美晶水稻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382执92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常成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密山市美晶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社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美晶水稻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美晶水稻专业合作社应支付欠款3268800元、案件受理费329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54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密山市美晶水稻专业合作社在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账户内的仓储费14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黑龙江省农垦长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2执9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