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北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139号
原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954750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行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22元,减半收取4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