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民。
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农建巷2号4号楼2-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北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