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1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光乡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红光乡村民。
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农建巷2号4号楼2-42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北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2024年1月26日,原告***以其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计1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