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342号之一
原告:淮安联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一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睿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路9号8号楼3楼P0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联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睿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联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联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联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淮安联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