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3民初3835号
原告:江苏京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隆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杨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宁龙,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申浦村东街423号。
法定代表人:缪丙甫。
原告江苏京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诉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春申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7283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采购开关柜等产品,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经双方结算,截至2017年8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价款565557.5元,因被告对第三方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323000元,被告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尚欠原告价款172835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8日,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江苏京华电气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雨润国际广场高低压开关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高低压开关柜,合同总价暂定323万元,最终根据实际供货量结算,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2017年8月28日,原告出具对账单给被告,载明:“截止2017年8月28日,贵公司欠我单位货款565557.5元,现需付161000元”。被告出具回执给原告称:“截止2017年8月31日,我公司反映账面应付账款数额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捌佰伍拾”,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缪丙甫签字确认。同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缪丙甫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中签名确认欠付金额系172835元。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京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已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江苏京华电气有限公司提供货物后,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拖欠不给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尚欠价款金额,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应系172835元,被告应将此款给付原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京华电气有限公司价款17283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元,由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婷
人民陪审员 陈进
人民陪审员 杨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