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胜电气有限公司

宜兴市富利金属包装制品厂与江苏铭胜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8468号
原告:宜兴市富利金属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西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91146Y。
投资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君,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铭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南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024098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富利金属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富利制品厂)与被告江苏铭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富利制品厂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铭胜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富利制品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铭胜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兴市富利金属包装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富利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